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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部署:把生态环境保护的督察利剑磨得更加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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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开展的一系列开创性工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发展长期矛盾和短期问题交织,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亟须进一步压实各地区各部门抓好美丽中国建设的政治责任,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来谋划和推进新征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中共中央政治局3月31日召开会议,审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关于二十届中央第四轮巡视情况的综合报告》。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从压实各级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入手,严肃查处一批破坏生态环境的重大典型案件,推动解决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取得良好效果。

会议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领导,继续发挥督察利剑作用,进一步压实各地区各部门抓好美丽中国建设的政治责任。要牢牢牵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强化大局意识,保持严的基调,敢于动真碰硬,持续发现问题,认真解决问题,提高对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执行力。要强化督察队伍建设,加强规范管理,严明作风纪律。

生态环保督察制度化法治化常态化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奔着问题去、奔着责任去,紧紧盯住生态环境领域的突出问题,形成了深入调查、剑指问题、敢动真格的鲜明特色。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陕西秦岭北麓违建别墅、青海木里矿区非法开采等问题得到解决,到宁夏贺兰山无序野蛮开采、严重破坏生态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从内蒙古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综合治理全面推进,到四川成都再现“窗含西岭千秋雪”……实践充分证明,通过生态环保督察,不仅能推动被督察对象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更能推动各地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多赢,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一个开放的制度体系。唯有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不断总结督察经验,夯实法治基础,完善体制机制,加强能力建设,才能确保督察不断地向纵深发展,提高各地区各部门对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执行力。

2015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明确建立生态环保督察机制,规定督察重点为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同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随之发布,该方案明确建立环保督察制度,将环保督查升级为环保督察。在此背景下,2015年,中央环保督察开始试点。2016年,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正式启动。2018年,环保督察升级为生态环保督察。

2019年6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这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第一部党内法规,丰富和完善了督察的顶层设计。同年,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全面启动。

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印发实施,标志着我国生态环保督察制度进一步完善。2022年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监督保障,推进督察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完善督察整改工作长效机制,形成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督察整改管理闭环。

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

助力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实施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政治、环境、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均产生了重要的积极影响。

纾解地方生态环境治理困境,提升地方治理能力。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以条破块,常态化、制度化的生态环保督察取代以往运动式的环保督查理念,通过自上而下的压力打破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困境,促使地方党委政府真正重视生态环境工作,有效促进促成跨地方、跨部门形成联动治理格局。特别是通过执行严格的生态环保督察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压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政治责任,确保生态环保督察在督企、督政、督党三方面协同,让督察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助力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2024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平均浓度为29.3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7%,连续5年稳定达标。全国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7.2%,同比上升1.7个百分点;重污染天数比例为0.9%,同比下降0.7个百分点。在碧水保卫战方面,我国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进美丽河湖、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七大流域和重点海湾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完成率分别达到90%和84%,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超过80%。全国地表水优良水质断面比例达到90.4%,首次超过90%,同比上升1个百分点,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为83.7%,提前达到“十四五”规划目标。长江干流连续5年、黄河干流连续3年全线水质稳定保持在Ⅱ类。

促进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形成高质量绿色发展模式。生态环保督察制度一方面倒逼新旧动能转换,促进传统产业转型优化升级;另一方面促进绿色生态产业加快发展,走上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道路。在多轮多批次例行督察的长期监督推动下,各级政府更加自觉地创新经济发展思路,推动产业布局、产业结构、产业引进的持续优化,提高产业准入标准,培育和发展具有良好生态环境效益的新产业,积极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产业格局,向着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方向加快前进。

生态环保督察必会常抓不懈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我国的环保督察工作逐步从区域督查迈向中央督察。自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启动以来,已开展三轮例行督察工作,覆盖31个省(区、市)和一些重要部门、央企,合计受理举报材料超20万件,追责问责近万人。

在这个过程中,坚决查处了一批破坏生态环境的重大典型案件,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备受关注的长江沿岸保护、秦岭违建别墅整治取得明显成效。不过,违规占用耕地、违规取水、“挖湖造景”、整改方案形同虚设等类似问题仍屡禁不止。这些问题,究其根源在于有关部门未能处理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针对此,应从法规制度、常态化机制等方面着手,把资源环境承载力作为前提,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持续推动生态环保督察制度化法治化常态化,在绿色转型中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切实守护好一江碧水。

一方面,健全生态环保法规制度。强化法治保障,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资源能源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定修订。保持常态化外部压力,实施最严格的地上地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机制等,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格局。

另一方面,形成狠抓制度落实常态化机制。有关部门要紧盯末端,抓好有关水资源保护、耕地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河道管理等法规制度,加强生态环保监管力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常态化长效机制。主动整治督察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杜绝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一抓到底。积极办理督察组转办的群众来电、来信举报案件,公开办结目标。对督察发现的同类问题做到举一反三,不能“推一步走一步”“督一次改一次”。做好督察整改后半篇文章,确保态度坚决、行动迅速、举措有力,做到全面彻底整改。

把生态环境保护的督察利剑磨得更加锋利,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开展的一系列开创性工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发展长期矛盾和短期问题交织,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亟须进一步压实各地区各部门抓好美丽中国建设的政治责任,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谋划和推进新征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把生态环境保护的督察利剑磨得更加锋利,是有效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压力传导和责任落实的现实需要。中央生态环境督察历次曝光的典型案例显示,个别地方在生态保护上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仍未绝迹;少数地方和企业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甚至“假装整改”。继续发挥环保督察威力,更好推动解决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就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和严的基调,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敢于顶住压力,敢于动真碰硬,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

持续完善生态环保督察制度,一方面可以倒逼新旧动能转换,促进传统产业转型优化升级,另一方面可以促进绿色生态产业加快发展,走上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路。以生态督察、整改为契机,我们必将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之路上走得更快更稳。

来源:利废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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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3日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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