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襄阳磷石膏综合利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襄阳磷石膏综合利用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21〕33号)等规定,进一步加强襄阳磷石膏综合利用,制定如下措施:
一、对磷石膏用于筑路材料给予补贴。对使用磷石膏作为筑路材料的施工企业,按每吨20元给予奖励;当年对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对以天然气煅烧处理磷石膏给予补贴。对以天然气煅烧处理磷石膏的磷石膏利用企业采取分段补贴方式,年煅烧磷石膏1万吨(含)以下的部分按照5元/吨给予补贴;年煅烧磷石膏1万吨(不含)至10万吨(含)的部分按照8元/吨给予补贴;年煅烧磷石膏10万吨(不含)以上的部分按照10元/吨给予补贴,当年对单个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对运输磷石膏产品给予补贴。对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销售磷石膏产品运输距离在100公里(含)至200公里(不含)的按10元/吨予以补贴,运输距离在200公里(含)以上的按20元/吨予以补贴。当年对单个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大磷石膏成熟建材产品推广力度。在符合质量标准和使用条件前提下,采取以替代促进推广的方式,逐步提高磷石膏建材产品应用比重。鼓励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教育、卫生、康养、文化、体育、交通等公共建筑的内隔墙及石膏吊顶采用磷石膏建材(防水、防潮功能部分除外);政府保障性住房、老旧小区改造以及社会投资建设项目鼓励使用磷石膏建材产品(防水、防潮功能部分除外);各县(市、区)、开发区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工程项目的建筑内墙、外墙内侧和顶棚抹灰工程鼓励使用磷石膏砂浆。〔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推进磷石膏产品在全市政府投资工程中率先推广应用,在项目立项、专家评审环节,将磷石膏建材产品应用及投资纳入技术审查内容;加强设计审查、施工及验收监管,对设计文件明确使用磷石膏建材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允许临时变更材料。〔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快磷石膏道路工程试验。在全市公路、市政道路、园区道路、农村公路、乡村振兴项目中推进磷石膏水稳层应用,推动以磷石膏为原料生产水稳基层材料等路基材料、路基填料、路基加固材料,加快磷石膏水稳层试点示范,选定试验道路先行先试。推进磷石膏筑路材料标准体系制定,加快关键技术攻关。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每年应各确定不少于3公里的项目开展试验,形成试验结论,并逐年加大应用比例,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步开展此项工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开拓资源化利用新场景。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推动以磷石膏为原料生产边坡绿化喷筑材料、胶凝型护坡材料、隔音屏障、充填材料和生态修复材料等。扩大磷石膏在露天矿坑回填、井下充填、地下采空区充填等领域的综合利用规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加快磷石膏综合利用领域技术研发。加大磷石膏特性及利用机理基础研究,鼓励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和科研机构体系化推进磷酸绿色生产、磷石膏质量在线监测和处理、低成本除杂净化、固磷固氟、节能高效分解、大掺比利用等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加快研制磷石膏生产高强石膏粉及其制品、道路基层材料、土壤调理剂、充填材料、生态修复材料等技术标准。设立磷石膏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专项,支持企业牵头,联合有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围绕磷石膏综合利用领域的关键技术、关键工艺、关键设备等开展协同攻关,按市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专项实施细则实施,参照现有政策予以支持,项目经费纳入磷石膏专项资金保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加强磷石膏全流程监管。充分用好湖北省磷石膏信息化监管平台,指导企业全过程如实记录磷矿石来源与磷石膏的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定期对磷石膏产生、利用、堆存等数据相关凭证进行审计核实,确保各项数据信息统计、报送真实准确。〔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九、加大磷石膏产品宣传力度。组织召开磷石膏产销对接、专题培训、对标访学、技术交流等活动;鼓励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参加各类展会。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参加的国内、国际相关专业展会,对其展位费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一次不超过5万元;以上工作所需费用(含磷石膏数据审计费用)纳入市级磷石膏专项工作经费,费用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对磷石膏综合利用率、政府投资工程中磷石膏产品应用情况实行量化考核,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对利用率未达标、出现未按规定使用磷石膏产品情况的,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本措施奖补资金由市和县(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本措施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0月13日施行,有效期3年。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4日印发
政策解读
一、《措施》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21〕33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动磷石膏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2023年全市产生磷石膏286.91万吨,综合利用量176.32万吨,综合利用率由2021年的31.9%提升至61.45%。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特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二、磷石膏利用企业可享受哪些奖补政策?
1.对磷石膏用于筑路材料给予补贴。对使用磷石膏作为筑路材料的施工企业,按每吨20元给予奖励;当年对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对以天然气煅烧处理磷石膏给予补贴。对以天然气煅烧处理磷石膏的磷石膏利用企业采取分段补贴方式,年煅烧磷石膏1万吨(含)以下的部分按照5元/吨给予补贴;年煅烧磷石膏1万吨(不含)至10万吨(含)的部分按照8元/吨给予补贴;年煅烧磷石膏10万吨(不含)以上的部分按照10元/吨给予补贴,当年对单个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运输磷石膏产品给予补贴。对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销售磷石膏产品运输距离在100公里(含)至200公里(不含)的按10元/吨予以补贴,运输距离在200公里(含)以上的按20元/吨予以补贴。当年对单个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磷石膏产品宣传补助。组织召开磷石膏产销对接、专题培训、对标访学、技术交流等活动;鼓励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参加各类展会。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参加的国内、国际相关专业展会,对其展位费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一次不超过5万元。
5.支持磷石膏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设立磷石膏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专项,支持企业牵头,联合有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围绕磷石膏综合利用领域的关键技术、关键工艺、关键设备等开展协同攻关,按市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专项实施细则实施,参照现有政策予以支持,项目经费纳入磷石膏专项资金保障。
三、推广磷石膏成熟建材产品的措施有哪些?
《措施》明确在符合质量标准和使用条件前提下,采取以替代促进推广的方式,逐步提高磷石膏建材产品应用比重。鼓励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教育、卫生、康养、文化、体育、交通等公共建筑的内隔墙及石膏吊顶采用磷石膏建材(防水、防潮功能部分除外);政府保障性住房、老旧小区改造以及社会投资建设项目鼓励使用磷石膏建材产品(防水、防潮功能部分除外);各县(市、区)、开发区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工程项目的建筑内墙、外墙内侧和顶棚抹灰工程鼓励使用磷石膏砂浆。推进磷石膏产品在全市政府投资工程中率先推广应用,在项目立项、专家评审环节,将磷石膏建材产品应用及投资纳入技术审查内容;加强设计审查、施工及验收监管,对设计文件明确使用磷石膏建材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允许临时变更材料。
四、磷石膏在道路工程试验方面有哪些措施?
《措施》明确在全市公路、市政道路、园区道路、农村公路、乡村振兴项目中推进磷石膏水稳层应用,推动以磷石膏为原料生产水稳基层材料等路基材料、路基填料、路基加固材料,加快磷石膏水稳层试点示范,选定试验道路先行先试。推进磷石膏筑路材料标准体系制定,加快关键技术攻关。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每年应各确定不少于3公里的项目开展试验,形成试验结论,并逐年加大应用比例,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步开展此项工作。
五、磷石膏还有其他应用场景吗?
《措施》明确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推动以磷石膏为原料生产边坡绿化喷筑材料、胶凝型护坡材料、隔音屏障、充填材料和生态修复材料等。扩大磷石膏在露天矿坑回填、井下充填、地下采空区充填等领域的综合利用规模。
六、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研发的重点方向是什么?
《措施》明确加大磷石膏特性及利用机理基础研究,鼓励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和科研机构体系化推进磷酸绿色生产、磷石膏质量在线监测和处理、低成本除杂净化、固磷固氟、节能高效分解、大掺比利用等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加快研制磷石膏生产高强石膏粉及其制品、道路基层材料、土壤调理剂、充填材料、生态修复材料等技术标准。
七、《措施》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措施》自2024年10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来源:襄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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